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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》的通知

文号     沪国税征[2009]3号
发文单位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颁布日期 2009-2-11


各区县税务局,各财税分局:
  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8]1084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
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 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
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 

国税函〔2008〕1084号 

广东省国家税务局:
  你局《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》(粤国税发〔2008〕225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立法精神,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,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,税收强制执行、出境清税、税款追征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。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,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。
 

 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
 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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